华北电力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(2021年修订)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日期:2023-03-15

第一条  为保证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合同规范化管理,防范合同风险,维护学校合法权益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《华北电力大学合同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华电政研〔2019〕1号)《华北电力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》(华电校建〔2022〕2号)等规章制度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 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是指《华北电力大学合同管理办法(试行)》中授权基建处归口管理的相关合同,包括基本建设工程、大型修缮改造工程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材料与设备采购合同、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、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合同等。

第三条  合同签订和履行遵循公平、有效、完整原则,加强全过程管理,实行转签审核责任制。

第四条  在签订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前,应通过相应审核程序。各部门应分工协作,各司其责,共同把关,维护学校权益。

第五条  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程序,确定合同文本,应优先使用国家、学校办学属地(北京市或河北省)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,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完善,做到主要条款完备、权利义务明确、违约责任具体、文字表达准确。

第六条 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根据项目不同应包括合同协议书、中标通知书、专用合同条款、通用合同条款、招标文件及附件、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、图纸、技术标准和要求、施工组织设计等。

第七条 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类别不同,合同金额不满3万元的合同按基建处内部合同审核流程自主办理审核并签订;合同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合同,按基建处内部审核流程后,按学校规定进一步履行审批程序。

第八条  合同金额不满3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合同内部流转,基建处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。具体审核流程如下:合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起草相关合同;规划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前期项目技术条款审核;工程人员负责工程建设施工、监理等合同技术条款审核;预算人员负责商务条款审核;分管副处长负责合同中技术和商务条款内容复审;经处务会讨论确定后,基建处主要负责人签署合同,加盖合同专用公章,流程见附件《华北电力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审批表》。

第九条  合同金额3万元至2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合同由基建处进行业务审核,合同内容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,基建处须组织相关部门会审。审核通过后,由基建处签署,确有必要时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
第十条  合同金额单价在100万元以上或总价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、新开工基本建设项目、20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的重大合同,在完成内部业务审核流程后,按学校规定进一步履行审批程序,报审计处、法治办等部门会审,进行程序性及合规合法性审查,重大合同根据需要,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。

第十一条 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根据分级和签署授权制度审批通过并签订,按规定加盖基建合同专用章。

第十二条  合同一经签订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合同生效后,相关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,加强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跟踪管理,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。

第十三条  依法订立的合同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,确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,及时进行风险评估,需要重大变更或解除的,将具体情况会同审计处、法治办等部门商讨,并按程序上报审批。

第十四条  工程预算人员、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支付和财务结算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 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存档工作。

第十六条  本细则授权基建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 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》(华电校建〔2013〕5号)同时废止。